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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通报来了
2024-12-2662
天津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核与辐射专项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安排,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宠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用一台X射线直接数字化成像系统设备(型号:Vetoo KZ,出厂日期:2021年2月)。依照《射线装置分类表》的规定,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上述射线装置,产生违法所得共计3480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万元。

【启示意义】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单位开展相关业务的重要前提。就本案而言,涉案单位在未持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辐射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落实严格的管理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环境安全

来源 | 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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