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十
保山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线索来源
根据2022年国家下达的森林督查疑似问题图斑的调查工作,发现居民李某某擅自在昌宁县更戛乡大沙坝村委会芒中河村民小组自家的承包土地“大河地”周围林地内开挖林地种植玉米。
2.调查评估
经保山市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李某某于2021年11月上旬,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的承包土地“大河地”周围林地内开挖林地种植玉米,毁坏林地8608平方米(约12.9亩)。因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2023年4月27日,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该案件移送昌宁县公安局。经昌宁县公安机关侦查后查明:2020年4月,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位于昌宁县更戛乡大沙坝村芒中河村民小组的“大河地”耕地边,蚕食开垦周边的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22年10月,李某某为方便自己运输农作物,擅自在山林内开挖林地,修建运输农作物的车路。经昌宁县公安局委托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资源管理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李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6192平方米(约24.288亩),涉及国家级公益林14967平方米(约22.45亩)。其中:非法开垦林地面积15814平方米(约23.721亩);修建道路面积378平方米(约0.567亩)。由于原有植被已严重破坏,伐桩全部灭失,检验人员利用昌宁县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比对推算,李某某非法采伐林木蓄积49.497立方米,采伐林木3095株,采伐树种为其他阔叶。为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案件,采用简易办案程序,利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经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保山市林草资源管理站工程技术人员,依据《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核查报告》《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验报告》和《森林火灾损失评估规范》,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环境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为31770.6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为8580元,间接经济损失为23190.6元。
3.磋商情况
经赔偿权利人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赔偿义务人李某某进行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编制《恢复植被实施方案》。2023年8月7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向昌宁县人民法院勐统中心人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2024年3月1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李某某种植澳洲坚果535株,完成修复面积约24.3亩,成活率88.6%,达到验收标准。
1.强化线索筛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森林督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日常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全面筛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线索,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查办理,做到应办尽办。
2.优化办案程序。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长期面临的难题。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充分发挥林草部门的人才优势,将所属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为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采用简易办案程序,利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将“机构鉴定”调整为“专家评估”,解决了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有效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3.专家参与磋商。办案过程中邀请专家参与案件磋商,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就损害量核定、损害经济价值和植被修复工程费用计算、植被修复技术规范和植被修复方式等问题进行专业解释,助力磋商过程更加高效,有力提高办案效率。
4.强化过程监管。为及时推进受损生态环境的快速修复,赔偿权利人认真履职,多次深入实地进行跟踪指导,积极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责任。就此案来讲,生态修复地点处于干热河谷地区,针对干热河谷地区植被恢复难的问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申请,结合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将已种植的清香木调整种植澳洲坚果535株。经实地验收,成活率达88.6%,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为林业资源损害类案件中采用简易损害评估提供了参考样板。本案案情简单、损害事实清楚、权利人和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无争议,通过启动简易损害评估程序很快确定了损害数额赔付了损失。
2.因地制宜地开展早期生态修复,更要注重长期生态效益。本案中生态修复地点处于干热河谷地区,干热河谷地区植被生态恢复较难,气候特征既干又热,短期内难以恢复植被,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当地监管部门结合乡村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了林业修复植被为澳洲坚果,短期内就实现了被破坏林地的较高植被覆盖,经实地验收,成活率较高。长期方面,结合早期生态恢复实际效果,要注重与当地干热河谷的生态群落特性相协调,确保生态恢复区域发挥应有之生态功能。
来源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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