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5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问题线索,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监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仪器历史数据等材料,并与前期提取的某冶金企业厂区视频监控、进出厂人脸识别记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在为某冶金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监测服务过程中,通过伪造样品及采样时间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10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6年5月2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16万元,对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352万元,5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未实际开展采样监测,即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干扰生态环境管理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固定监测原始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查明违法事实,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涉案相关责任人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有力震慑了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警示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严守执业底线,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案例二: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某畜禽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家企业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广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11月25日和12月9日,该公司在某工贸企业废气排放口开展采样监测时,采样人员未实际采样,将采样仪器置于排放口拍照,随后在厂区空地使用采样仪器采集废气样品,以此伪造企业废气排放口监测数据,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同时查明,2025年12月13日,该公司采样人员在某畜禽企业未实际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即出具合格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6年4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1625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伪造采样过程及监测数据,监测结果未能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监管失去可靠的数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剥茧抽丝,依法查处违法企业,警示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数据真实性作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弄虚作假终将难逃监管追责。
案例三:河池市宜州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桂M****9车上路行驶时排放可见黑烟。2026年1月,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道路黑烟车辆遥感抓拍设备,综合运用车辆轨迹倒查、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数据分析、车辆检测过程视频核查等技术手段,对曾为问题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河池市宜州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溯源排查。经查,该公司在2025年2月至6月期间,对包括桂M****9在内的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上述车辆均排放目视可见明显黑烟,却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相关规定终止检测流程,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500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6年4月30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59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检验机构纵容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导致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失守”。生态环境部门从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这一细微线索入手,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视频溯源、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将线上排查与线下执法高效衔接,精准溯源倒查至车辆排放检验环节,警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检测规范,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终将无所遁形。
案例四:平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环保检测操作间发现1个OBD作弊器,可修改或屏蔽被检车辆OBD故障信息,使车辆OBD检测合格。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该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中,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8345TUVW12348912”、CVN均为“625D5E5F,7E7F8081”,此类虚假检验报告共计40份,违法所得0.69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5年3月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86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将该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2026年5月15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该公司的检验资质认定证书。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检验机构受利益驱使,使用作弊装置篡改检测数据,违法出具虚假报告,性质恶劣。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获作弊设备,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将造假违法机构清出市场,警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守法经营,切勿弄虚作假、因小失大。
案例五:广西桂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桂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桂R****2等5辆机动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存在串联分析仪与烟度计改变气体采集路径、未插入烟度计采样管、手动调节烟度计篡改读数等人为干扰采样数据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相关规定,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500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5年9月2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312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串联管路、不插采样管、手动篡改读数等方式人为干扰采样数据,帮助尾气超标车辆蒙混过关,造假手段隐蔽、主观故意明显,属于典型“过程造假”。生态环境部门对环检环节开展全流程细致核查,现场锁定异常操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引以为戒,严守数据真实底线,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来源 | 广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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