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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海南新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四张清单”8月15日起施行
2026-08-1821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衔接上位法新规,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进行系统性修订,新规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全覆盖、标准全面更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从原有的292项扩充至517项,新增225项。在裁量标准上,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梯。增设“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类”等全新类别,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同时,全面更新所有处罚事项法定依据,确保处罚事项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高度统一。


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体系大幅扩容提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原有的17项增至64项,逐一明确了“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三大类标准。同时,强调免罚不等于“一放了之”,依法同步开展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从轻、减轻处罚清单方面,细化6项法定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和11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覆盖无证排污、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常见违法行为,每项情形均配套可量化的整改时限和危害程度判定指标,基层执法人员可直接对照操作,无需二次裁量。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纳入5类适用场景,增设涉及民生保障、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形审慎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大力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坚持宽严相济执法导向,在包容审慎的同时严守生态底线。新规细化完善从宽、从严双向适用规则,一方面明确主动开展生态修复、足额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切实激励企业主动纠错、整改提质;另一方面划定刚性红线,明确16种不得减轻处罚的情形,涵盖“严重”“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需第三方代为治理处置等恶意违法行为。同时规范从重处罚裁量幅度,单项从重情形罚款上浮比例控制在30%以下,两项及以上从重情形提高幅度为30%-50%,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裁量基准及“四张清单”的落地实施,将统一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尺度,推动类案同罚、裁量相当,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标准不一致”问题。既以严格规范执法守住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筑牢自贸港生态安全屏障,又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市场主体绿色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将聚焦基层执法实操需求,对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同步更新处罚系统裁量表,持续做好新规宣传解读和指导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执法新规落地见效、规范实施,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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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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