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新规定新要求,建立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近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7章37条,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成果运用和信息公开、附则,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察职责定位和总体要求,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成人员和职责、督察范围和重点督察内容以及督察程序环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编制整改方案和推进整改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和追责问责机制,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为提升督察工作质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压紧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 | 内蒙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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