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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噪声扰民需 “买单”!惠州办结首例噪声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
2026-01-181


2026年1月1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公司为其夜间厂界噪声超标排放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案是惠州市办结的首例因噪声超标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件,标志着惠州市在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从常见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有效拓展至噪声污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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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车间门窗紧闭,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惠州市博罗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东面厂界外1米处进行布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个监测点的夜间噪声排放量分别超标3dB(A)和9dB(A),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夜间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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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责任,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该公司噪声超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此同时,该公司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博罗分局和该公司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就此次噪声超标事件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程度及量化金额等进行专业鉴定评估。根据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该公司噪声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照相关技术方法,量化评估出本次噪声超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这种“处罚+赔偿”的双重责任模式,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制度并行,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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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主动履责依法从轻处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经博罗分局释法说理与责任告知,该公司充分认识到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明确表示将依法承担此次噪声超标的法律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责任,博罗分局将按罚款金额的30%对该公司降低处罚。


该公司通过及时达成赔偿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完成噪声防控整改,既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也因主动履责获得了依法从轻处罚的空间。此举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更推动了从“末端处罚”到“源头防控”的治理转型,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惩教结合、重在纠错”的执法温度。


综上,此案作为惠州市首例噪声超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既探索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提升了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威慑力。此案的成功办结,为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增添了新案例,也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新范本。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推进,将有更多“看不见”的污染被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推动形成绿色、安静、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来源 | 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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