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推动企业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围绕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构建了一系列创新且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也对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推动安徽省地方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DB34/T 5173—2025)有效落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聚焦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规不熟悉、操作易出错”等实际问题,系统梳理并编印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汇编》。
“双汇编”不仅全面呈现了现行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更结合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帮扶指导中发现的典型、高频问题,以案为鉴、以例释法,为排污单位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提供了实用、清晰的指引,使排污单位“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助力排污单位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守法”的转变,从而将绿色发展理念真正融入企业发展的血脉之中,为描绘现代化美好安徽的碧水蓝天新画卷奠定坚实的监测基础。
来源 | 安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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